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134号申请执行人胡礼武,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庆元县。被执行人云和县好万家工艺品厂,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白龙山街道工业园区第四期2号地块1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55052512-7。法定代表人何丽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和县人民法院仲裁调解书,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我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云和县好万家工艺品厂在(2016)浙1125执13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指定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云和县好万家工艺品厂银行存款人民币45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蓝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