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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5执134号

胡礼武与云和县好万家工艺品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20-10-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胡礼武;云和县好万家工艺品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134号申请执行人胡礼武,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庆元县。被执行人云和县好万家工艺品厂,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白龙山街道工业园区第四期2号地块1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55052512-7。法定代表人何丽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和县人民法院仲裁调解书,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我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云和县好万家工艺品厂在(2016)浙1125执13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指定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云和县好万家工艺品厂银行存款人民币45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蓝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