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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2981号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钜豪金属有限公司、诸暨市宇峰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20-10-2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钜豪金属有限公司;诸暨市宇峰物资有限公司;诸暨万韬机械有限公司;陈小光;陈金彩;赵志祥;侯灵娣;何国信;何丽;诸暨市东源纺织有限公司;陈璐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2981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城星路**东杭大厦第**、第14-16、18-22层。负责人胡健敏,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珺,员工。被告浙江钜豪金属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阮市镇青山岭村div>法定代表人陈小光。被告诸暨市宇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下新村div>法定代表人赵志英。被告诸暨万韬机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阮市镇何家山头村div>法定代表人何国信。被告陈小光,男,汉族,1968年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陈金彩,女,汉族,1970年5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赵志祥,男,汉族,1965年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侯灵娣,女,汉族,1969年9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何国信,男,汉族,1981年1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何丽,女,汉族,1982年12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诸暨市东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阮市镇柁山坞村倪家弄坂div>法定代表人陈金彩。被告陈璐洁,女,汉族,1991年5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稠州银行)诉被告浙江钜豪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豪公司)、诸暨市宇峰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峰公司)、诸暨万韬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韬公司)、陈小光、陈金彩、赵志祥、侯灵娣、何国信、何丽、诸暨市东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公司)、陈璐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稠州银行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朱若君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基于与被告钜豪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与被告宇峰公司、万韬公司、陈小光、陈金彩、赵志祥、侯灵娣、何国信、何丽、东源公司、陈璐洁分别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钜豪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2、判令被告钜豪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52722.16元、复利3856.45元、罚息79200元(暂计算至2015年1月23日,其中复利以52722.16元为基数、罚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5%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3、判令被告宇峰公司、万韬公司、陈小光、陈金彩、赵志祥、侯灵娣、何国信、何丽、东源公司、陈璐洁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十一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钜豪公司、宇峰公司、万韬公司、陈小光、陈金彩、赵志祥、侯灵娣、何国信、何丽、东源公司、陈璐洁未作答辩。本案

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借款人:钜豪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借款期限:2013年9月18日至2014年9月17日;合同执行利率:固定利率,执行年利率9.9%;逾期利率标准: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约定还款方式: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借款人应在结息日次日向贷款人支付当期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日结清其余本息;实际还款情况:已付清2014年4月20日前的利息;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在被告钜豪公司账户内划扣7152.84元、于2014年5月30日划扣2000元用于抵扣利息、于2014年6月21日划扣5.12元用于抵扣复利。借款到期后,本金未还。截止2015年1月23日,被告钜豪公司欠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欠利息52722.16元,欠罚息79200元、复利3856.45元。保证担保情况:被告宇峰公司、万韬公司、陈小光、陈金彩、赵志祥、侯灵娣、何国信、何丽、东源公司、陈璐洁在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45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钜豪公司在2013年9月18日至2015年9月18日期间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钜豪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效,钜豪公司理应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借款人逾期支付利息的,应当支付复利;未能按期归还贷款的,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罚息。保证人宇峰公司、万韬公司、陈小光、陈金彩、赵志祥、侯灵娣、何国信、何丽、东源公司、陈璐洁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应对钜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钜豪金属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钜豪金属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人民币52722.16、复利人民币3856.45元、逾期罚息人民币79200元(暂计算至2015年1月23日,此后复利、逾期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诸暨市宇峰物资有限公司、诸暨万韬机械有限公司、陈小光、陈金彩、赵志祥、侯灵娣、何国信、何丽、诸暨市东源纺织有限公司、陈璐洁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6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4761元,由被告浙江钜豪金属有限公司、诸暨市宇峰物资有限公司、诸暨万韬机械有限公司、陈小光、陈金彩、赵志祥、侯灵娣、何国信、何丽、诸暨市东源纺织有限公司、陈璐洁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2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若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无代

书记员 袁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