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951号原告姚继全。被告姚素英。被告姚素珍。被告姚素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继全诉被告姚素英、姚素珍、姚素荣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继全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继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姚继全负担。
审判员 刘桂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