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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951号

姚继全与姚素英、姚素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2-18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继全,姚素英,姚素珍,姚素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951号原告姚继全。被告姚素英。被告姚素珍。被告姚素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继全诉被告姚素英、姚素珍、姚素荣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继全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继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姚继全负担。

审判员  刘桂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