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176号原告水振成,男,汉族,生于1952年3月3日,住河南省陕县。委托代理人段京丽,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帅辉,男,汉族,生于1989年7月13日,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法定代表人罗天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水振成诉被告李帅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水振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水振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水振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水振成负担。
审 判 长 介 震
人民陪审员 刘红玉
人民陪审员 韩凤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怡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