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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7101执30号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青阔、马青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青阔,马青芬,马俊,马青斋,马青朝,马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7101执3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37号。

负责人:李文祖,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马青阔。

被执行人:马青芬。

被执行人:马俊。

被执行人:马青斋。

被执行人:马青朝。

被执行人:马杰。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青阔、马青芬、马俊、马青斋、马青朝、马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作出的(2016)年米证执字第70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公证书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青阔、马青芬、马俊、马青斋、马青朝、马杰在银行、信用社或其它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58553.5元(其中本金57786.7元,执行费766.8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焱 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伊力哈木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