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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阳鲁1521执恢173号

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与赵宪立、赵贵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赵宪立,赵贵来,赵月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阳鲁15**执恢173号

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赵含运,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宪立,男,农民。

被执行人:赵贵来,男,农民。

被执行人:赵月阳,男,农民。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宪立、赵贵来、赵月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04)阳民二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玉胜

审 判 员  姚继连

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史衍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