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阳鲁15**执恢173号
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赵含运,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宪立,男,农民。
被执行人:赵贵来,男,农民。
被执行人:赵月阳,男,农民。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宪立、赵贵来、赵月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04)阳民二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玉胜
审 判 员 姚继连
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史衍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