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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5执127号

刘周伟与云和县好万家工艺品厂、云和县好万家工艺家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20-10-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周伟;云和县好万家工艺品厂;云和县好万家工艺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刘周伟,1994年9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云和县好万家工艺品厂,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白龙山街道工业园区第四期2号地块1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55052512-7。法定代表人何丽英。被执行人云和县好万家工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白龙山街道兴昌街98-1号,组织机构代码:09791013-0。法定代表人郑继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和县人民法院仲裁调解书,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我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云和县好万家工艺品厂、云和县好万家工艺家具有限公司在(2016)浙1125执12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指定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云和县好万家工艺品厂、云和县好万家工艺家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蓝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