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1民初7号原告张仁祥,男,土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李鸿尧,男,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祥与被告李鸿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仁祥于2016年2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仁祥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仁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张仁祥负担。
审判员 郭 晨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