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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221民初7号

原告张仁祥诉被告李鸿尧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仁祥,李鸿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1民初7号原告张仁祥,男,土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李鸿尧,男,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祥与被告李鸿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仁祥于2016年2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仁祥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仁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张仁祥负担。

审判员 郭 晨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