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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1342号

郑垚与马林、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垚,马林,白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342号原告郑垚,男,汉族,1970年10月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军,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卫平,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林,男,回族,1976年1月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白丽,女,汉族,1980年5月3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垚与被告马林、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协商解决。

原告郑垚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垚负担。

审判员 刘 琼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