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342号原告郑垚,男,汉族,1970年10月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军,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卫平,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林,男,回族,1976年1月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白丽,女,汉族,1980年5月3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垚与被告马林、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协商解决。
原告郑垚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垚负担。
审判员 刘 琼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