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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22民初823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82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何某某,男,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私下和解,现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何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魏恺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