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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386号

钱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钱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钱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钱某申请执行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自动履行完毕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夏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