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钱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钱某申请执行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自动履行完毕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夏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