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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知民初字第01597号

曹晓丽诉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大河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当事人
曹晓丽,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大河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01597号原告曹晓丽,女,汉族,1973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河南日报报业集团。负责人赵铁军。委托代理人陈晓伟,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少杰,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铁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伟,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少杰,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大河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勇,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伟,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少杰,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曹晓丽诉被告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大河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曹晓丽于2016年2月1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晓丽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曹晓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强

代理

审判员  祝正涵

代理

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司萍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