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3民终19号

柳州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宋日添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20-11-18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柳州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宋日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13民终1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柳州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7号东方百盛4栋二十五层至二十八层。

法定代表人:钟丽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屈建国,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坚国,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宋日添,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委托代理人:覃业,来宾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柳州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柳工集团”)因与被上诉人宋日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宾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2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屈建国、龚坚国、被上诉人宋日添的委托代理人覃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兴宾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26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兴宾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柳州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37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 怡

审 判 员  黄月秀

代理

审判员  邓 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思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