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82行初24号原告常熟市淼泉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淼泉淼西村。法定代表人高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晓峰,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新颜路113号。法定代表人廖瑞娟,该局局长。第三人刘家科。
原告常熟市淼泉铸造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常工伤认字(2015)第337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后,向被告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刘家科邮寄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开庭前,原告常熟市淼泉铸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以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淼泉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
人民陪审员 邵美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