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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306号

杨建生与郑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建生,郑永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306号

申请执行人:杨建生,男,汉族,个体户。

被执行人:郑永军,男,汉族,农民。本院对杨建生与郑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6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永军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坤都信用社存款,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办理支取、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敖日格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