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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执字第367号

马萍与赵刚、孔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萍,赵刚,孔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字第367号

申请执行人:马萍,女,1981年6月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焉耆县。

被执行人:赵刚,男,1980年1月出生,汉族,系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知迅电子经销部业主,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孔梅,女,1983年6月出生,汉族,系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医院医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49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孔梅名下新AGM8**号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吐尔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裴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