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655号申请执行人贾忠慧。被执行人杨金生。被执行人孙丽萍。申请执行人贾忠慧与被执行人杨金生、孙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江民一初字第6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84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举证,本院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江执字第65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晓雷
审判员 宋启华
审判员 孙增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