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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655号

申请执行人贾忠慧与被执行人杨金生、孙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忠慧,杨金生,孙丽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655号申请执行人贾忠慧。被执行人杨金生。被执行人孙丽萍。申请执行人贾忠慧与被执行人杨金生、孙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江民一初字第6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84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举证,本院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江执字第65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晓雷

审判员  宋启华

审判员  孙增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