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恢字第00479-2号申请人执行人廖某某。被执行人郝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长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郝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郝春鹏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某某(又名郝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平旗
审判员 郑 潇
审判员 张育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