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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2978号

魏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万某,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721号原告万某。被告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2月24日,原告万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颜 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贺诗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