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721号原告万某。被告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2月24日,原告万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颜 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贺诗磊 来源:百度“”
魏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721号原告万某。被告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2月24日,原告万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颜 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贺诗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