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02民初649号
原告:刘伟,男,汉族,1987年7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金积镇黎花桥村******号。
被告:何立兵,男,汉族,现年31岁,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依瓦诺小镇**号楼*单元**楼*户。
原告刘伟诉被告何立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
原告刘伟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何立兵下落不明,原告刘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伟负担。
审判长蒋耀武
审判员陈学军
审判员唐金凤
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