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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2民初649号

刘伟与何立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伟,何立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02民初649号

原告:刘伟,男,汉族,1987年7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金积镇黎花桥村******号。

被告:何立兵,男,汉族,现年31岁,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依瓦诺小镇**号楼*单元**楼*户。

原告刘伟诉被告何立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

原告刘伟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何立兵下落不明,原告刘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伟负担。

审判长蒋耀武

审判员陈学军

审判员唐金凤

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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