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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民申381号

青海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峰、娄爱东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海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峰,娄爱东,中房集团西宁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民申38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海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袁永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峰,男,生于1973年10月27日,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该市户县。

原审

被告(二审上诉人):娄爱东,男,生于1970年9月30日,北京市人,住该市,青海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

原审

被告:中房集团西宁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垣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焦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青海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峰、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娄爱东、原审被告中房集团西宁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房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民二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开元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称:

一、本案中的娄爱东、朱峰,开元公司的董事长至一般工作人员都不认识,但经别人求情介绍挂靠在我公司,以我公司名义搞工程,娄爱东2012年5月份以我公司的名义同中房公司签订《外墙保温及屋面保温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娄爱东指派朱峰带领工人搞外墙保温工作,期间中房公司向我公司账户汇来了2800000元工程款,而我公司将这2800000元款项足额打给了娄爱东。我公司至今并不知道娄爱东工程款的支付情况。我公司和娄爱东只是挂靠的关系,从来没有克扣工程款的事,开元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二、二审证据适用不当。1.2015年9月18日娄爱东向中房公司承诺:广馨花园l#~2#楼即改项目施工中拖欠朱峰和袁于平外墙保温及楼面防水工程款,由娄爱东全部付清工程款,否则一切后果由娄爱东承担。说明娄爱东已收到全部工程款,应由娄爱东向朱峰支付工程款;2.娄爱东2013年11月9日出具未付款贰佰壹拾捌万元整欠条,欠款人非开元公司。该欠条不能作为证据在本案中使用;3.广馨花园外墙保温付款明细表上记载中房公司付开元公司4928000元工程款,但中房公司通过银行汇来了2800000元工程款,开元公司全部支付给了娄爱东。开元公司不欠娄爱东和朱峰的工程款。二审判决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十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2014年5月,娄爱东以开元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中房公司签订了《外墙保温及屋面保温工程施工合同》。在开元公司诉中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娄爱东以开元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其职务为该公司的副经理。本案二审庭审中,开元公司亦认可娄爱东为该公司的副经理。《合同》签订后,娄爱东又将涉案工程交由朱峰实际施工。故娄爱东出具《证明》、《承诺书》、《欠条》的行为系代表开元公司的职务行为。开元公司虽提出不认识娄爱东,娄爱东与开元公司系挂靠关系的再审理由,因未能举证,且与原审及另案中的主张不一致,不予采信。开元公司应对娄爱东拖欠朱峰工程款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开元公司诉中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认定中房公司支付给开元公司的工程款为4265544.26元,扣除约定的5%的质保金、代扣税金、其他费用等,尚欠965210元。开元公司提出中房公司仅支付了2800000元工程款的再审理由与事实不符。再审期间,开元公司提供了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汇、退款通知单及由娄爱东给该院出具的收条各一份,欲证实开元公司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了娄爱东个人,开元公司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在开元公司诉中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程序中,娄爱东仍是以开元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要求将款项划入其个人账户,娄爱东仍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开元公司提出的应由娄爱东承担支付朱峰工程款民事责任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开元公司的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青海开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语芯

代理

审判员  王 娟

代理

审判员  刘海燕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智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