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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执字第296号

宗世乾和常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宗世乾,常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宗世乾,男,汉族。被执行人常建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宗世乾与被执行人常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华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常建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常建军归还宗世乾借款30000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从2013年3月5日起至起诉之日即2015年11月19日的利息14600元;常建军负担案件受理费485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宗世乾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2015)华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慕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