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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00521-03号

鲁瑞萍与被执行人盘培正、杜淑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鲁瑞萍,盘培正,杜淑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521-03号

申请执行人:鲁瑞萍,女,1972年4月4日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盘培正,男,196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杜淑红,女,196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瑞萍与被执行人盘培正、杜淑红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盘培正位于正阳县农技推广站有房屋一套,该房产正在进行拆迁补偿,已向正阳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送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盘培正的房屋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8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学金

审判员  何希贵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师广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