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858号申请执行人吴兴柱,男,生于1963年09月17日,汉族,农民,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邓宗安,女,生于1972年06月11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现住利川市。本院在执行吴兴柱与邓宗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宗安现砖厂停产,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7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牟卫东
审判员 李树兵
审判员 周 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