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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64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白山分行与被执行人顾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白山分行,顾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6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白山分行,住浑江大街230号。法定代表人王金山,系行长。被执行人顾强,住江源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白山分行与被执行人顾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浑江区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浑民二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6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举证,本院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江执字第64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晓雷

审判员  宋启华

审判员  孙增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