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2执124-1号

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振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振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124-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太和县。

法定代表人:牛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振亮。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5)太民一初字第010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振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张振亮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66账户上的存款100000元。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常 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腾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