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124-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太和县。
法定代表人:牛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振亮。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5)太民一初字第010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振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张振亮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66账户上的存款100000元。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常 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腾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