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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执字第1319号

郭荣华与黄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荣华,黄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1319号申请执行人郭荣华,男。委托代理人肖贇,湘潭市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黄建国,男。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荣华诉被执行人黄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黄建国应支付给郭荣华借款本金100000元,本案执行费14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1月7日扣划了黄建国在湘潭台商投资区(九华经济区)征地拆迁事务所银行账户中的房屋征收补偿款100000元,并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986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400元。申请执行人郭荣华自愿放弃其余部分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53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向海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王 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