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367号
原告:潘怀望,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潘集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张玉宽,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怀望诉被告张玉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怀望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怀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潘怀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潘怀望负担。
审判员 胡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