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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民初367号

潘怀望与张玉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怀望,张玉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367号

原告:潘怀望,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潘集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张玉宽,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怀望诉被告张玉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怀望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怀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潘怀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潘怀望负担。

审判员  胡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