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129号申请执行人辛某某,男,1996年3月7日生,汉族。被告朱某某,男,1975年1月2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3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某某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金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雪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