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309号原告王某某,男,1954年9月5日生,汉族。被告孙某某,男,1970年2月13日生,汉族。王某某诉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娅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吕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