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337号原告张某。被告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单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袁大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毓坤 来源:百度“”
张某与单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337号原告张某。被告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单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袁大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毓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