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35号申请执行人袁磊,住敦化市。被执行人胡振龙,敦化市渤海派出所民警,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磊与被执行人胡振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敦民初字第336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武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