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955号原告赛某某。委托代理人杨爱云。被告李某某。
原告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赛某某委托代理人杨爱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因下落不明,本院公告向其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公告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2011年11月8日登记结婚。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多,草率结合。婚后双方因性格爱好不同,为生活琐事生气吵闹,原告不尽一个做丈夫的义务,被告的行为使原告伤透了心,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坚决解除这不幸的婚姻,请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1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租房生活。因双方性格爱好不同,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生气。2010年原、被告生气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没有音信。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相互关心,相互理解,共创和谐家庭。夫妻双方在婚后生活中有时会产生矛盾、隔阂,双方应及时理性解决。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几年,本应相依为伴,但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没有音信,造成原、被告双方隔阂加深,夫妻感情破例,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对原告要求离婚诉请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财产问题无法查明,对此不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赛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文学
审 判 员 张卫平
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袁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