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法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彭海霞,住所地肇东市。被执行人李守杰,地址肇东市。被执行人顾殿芹,地址肇东市。彭海霞申请执行李守杰、顾殿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肇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苏德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李守杰的砖厂房屋,需与其他案件共同协调后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肇东市人民法院的(2015)肇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凌国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黎作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