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法执字第213号

彭海霞与李守杰、顾殿琴民间借贷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海霞,李守杰,顾殿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法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彭海霞,住所地肇东市。被执行人李守杰,地址肇东市。被执行人顾殿芹,地址肇东市。彭海霞申请执行李守杰、顾殿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肇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苏德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李守杰的砖厂房屋,需与其他案件共同协调后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肇东市人民法院的(2015)肇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凌国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黎作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