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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3执100-1号

王封信用社申请执行刘学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封信用社,刘学平,张志军,程钢,阎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3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封信用社。被执行人刘学平,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志军,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程钢,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阎斌,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封信用社申请执行刘学平、张志军、程钢、阎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封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学平、张志军、程钢、阎斌正在协商还款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4)站民二金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 健

审 判 员  贾慧贤代

审判员  陈建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