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2292号原告平邑顺达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地址,平邑浚河路东南蒙阳路东陶瓷厂沿街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存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昌芳,平邑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涛,男,1971年2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委托代理人能运峰,平邑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地址,临沂市金雀山路**号开元上城大厦*座**楼。负责人王焕峰,经理。委托代理人,尚瑶瑶,上和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平邑顺达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邑顺达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昌芳、被告徐涛的委托代理人能运峰、中国人寿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尚瑶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的教练车与被告徐涛驾驶的汽车在板桥路发生碰撞,致车辆部分受损。该事故被告徐涛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车损19000元、评估费600元、交通费500元、施救费600元、停车费300元,合计21000元的30%,7700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徐涛辩称,发生事故属实,我的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徐涛按责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属实,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诉求数额过高,程序性费用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9日,原告的驾驶员张伟驾驶鲁Q×××××学教练汽车,沿板桥路与金花路交汇处行驶时,与被告徐涛驾驶的鲁Q×××××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徐涛受伤,两机动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平邑大队认定,张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被告徐涛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单方委托评估机构对鲁Q×××××学教练汽车损失进行评估,损失为19000元,支付评估费600元。本次交通事故原告支付施救费600元,停车费300元。另外原告还支付交通费500元。被告徐涛提出对原告的车损申请重新评估,本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因原告不到场、不配合,评估公司对损失部件明细无法确定,从而无法评估车辆的损失。遂将评估材料退回。被告徐涛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赔偿原告诉至本院。该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本院庭审查证,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和质证等材料所认定的,均记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车发生交通事故各有过错,造成的损失按各自的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方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被告徐涛承担次要过错责任。被告徐涛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原告的车辆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先行赔付2000元,不足部分按过错责任由被告徐涛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车辆损失价值,原告单方委托评估机构做出的损失价值数额,被告申请重新评估后,因原告不配合,导致重新评估不能进行,对于原告的车辆损失价值,在其评估损失价值19000元的基础上下浮10%,本院认定为损失价值为17100元;停车费、交通费赔偿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保险财产限额内赔偿原告平邑顺达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损失2000元。
二、被告徐涛赔偿原告平邑顺达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机动车损失、评估费4710元。上述给付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亿兵
审 判 员 李因昌
人民陪审员 陈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蒋沂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