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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1536号

孙有臣与张志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有臣,张志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536号

申请执行人:孙有臣,男,汉族,个体,住所地扎赉特旗

被执行人:张志喜,男,34岁,蒙古族,农民,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执行的孙有臣申请执行张志喜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2223民初029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志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孙有臣案款304,710.00元、执行费4471.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案外自行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董连发、王洪祯撤回该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内2223执153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霄磊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双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