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536号
申请执行人:孙有臣,男,汉族,个体,住所地扎赉特旗
被执行人:张志喜,男,34岁,蒙古族,农民,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执行的孙有臣申请执行张志喜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2223民初029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志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孙有臣案款304,710.00元、执行费4471.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案外自行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董连发、王洪祯撤回该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内2223执153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霄磊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双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