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06民催13号
申请人:中卫市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负责人:罗建国,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慕容,女,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中卫市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2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申请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中卫市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130xxxx/2484xxx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卫市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1000元,由申请人中卫市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成军
审 判 员 林 楠
代理
审判员 陈 婷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