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25执193号

江玲、连城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玲,连城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5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江玲,女,198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连城县,

被执行人:连城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066240-6),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西康村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王兆平,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玲与被执行人连城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连城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连城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连城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划、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连城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565.85元及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治雄

审 判 员  李立宏

审 判 员  林隆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罗铭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