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行终字第392号

张金武、李琪、黄广明、范世永、许泉香、于河、张金英、曹立生与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济行终字第3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武,男,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琪,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广明,男,196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世永,男,196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泉香,女,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河,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英,女,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立生,男,195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嘉振,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洪杰,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金武等8人因行政其他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行初字第24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上诉人作出济国资集体(2005)228号《关于同意济南市第三运输公司集体股权出让的批复》的时间是2005年9月13日,作出(2008)001号《济南市改制企业国有(集体)权益数确认表》的时间是2008年5月26日,上诉人对上述行为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15年8月21日,距被上诉人作出行为之日已经超过五年,因本案不属于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文诚

代理

审判员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孙辉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