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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费执字第243号之一

刘广福、高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广福,高彩,刘广福,高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费执字第2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广福,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高彩(曾用名高增云),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刘广福与被执行人高彩(曾用名高增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彩(曾用名高增云)及被执行人高彩在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6万元或提取其相应的收入6万元至费县人民法院(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运绪

审判员  霍雁军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玉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