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费执字第2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广福,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高彩(曾用名高增云),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刘广福与被执行人高彩(曾用名高增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彩(曾用名高增云)及被执行人高彩在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6万元或提取其相应的收入6万元至费县人民法院(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运绪
审判员 霍雁军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玉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