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法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李香娥,女,汉族,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李瑞,男,汉族,现住乌审旗乌审召镇。被执行人许秀丽,女,汉族,现住乌审旗乌审召镇。李香娥申请执行李瑞、许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乌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60802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79元、执行费848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12月2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从2016年1月开始每月25日前偿还申请人4000元,至还清为止。因本案履行时间过长,并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4)乌法执字第9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郑 玉 斌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斯 庆 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