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549号原告全某。委托代理人陈庆,涿州市松林店镇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成年。被告张某乙,成年。被告张某丙,成年。被告张某丁,成年。被告张某戊,成年。被告张某己,成年。被告张某庚,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全某于2016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翟自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