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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549号

全某与张某甲、张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全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549号原告全某。委托代理人陈庆,涿州市松林店镇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成年。被告张某乙,成年。被告张某丙,成年。被告张某丁,成年。被告张某戊,成年。被告张某己,成年。被告张某庚,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全某于2016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翟自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