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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6204号

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6204号

原告:郑某。

被告:王某。

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  宁广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辛月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