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古旭韶,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206X。
委托代理人:杨图胜,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丽湾,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国政,男,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澳门居民身份号码×××0761()。
委托代理人:王艳丽,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列樟。
原审
被告:蔡玉芳,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0551。
上诉人古旭韶因与被上诉人许国政、原审被告蔡玉芳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三初字第24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古旭韶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案属于涉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许国政与原审被告蔡玉芳签订合同时并未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案中,根据许国政的诉称及其提交的材料显示,许国政与蔡玉芬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交易,且相关行为均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由此可知,本案的合同签订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并非在中国大陆,与涉案借款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应当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故本案应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驳回许国政的起诉。被上诉人许国政及原审被告蔡玉芳均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涉澳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古旭韶与蔡玉芳的住所地均位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内,故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古旭韶上诉提出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的主张,此属实体审理过程中关于准据法的选定问题,并不影响本案诉讼管辖的确定。综上,上诉人古旭韶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庆添
审判员 何亚成
审判员 秦 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温宇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