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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265号

石岩、刘林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岩,刘林杰,邹丽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265号申请执行人石岩,男,1976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刘林杰,男,1980年2月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邹丽丽,女,1987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岩与被执行人刘林杰、邹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将案款在立案前交足,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已在立案之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石岩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学亮

审判员  卢爱林

审判员  张 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