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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执字第135号

洪军与朱博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洪军,朱博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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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字第135号

申请执行人:洪军。被执行���:朱博伟。本院在执行洪军与朱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一初字第015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朱博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朱博伟存款5229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福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丁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