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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1576号

张锦伦与潘伟璋、吴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20-04-2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锦伦;潘伟璋;吴汝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1576号

原告:张锦伦,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侯承超,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潘伟璋,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吴汝红,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张锦伦诉被告潘伟璋、吴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1月22日依法向原告张锦伦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原告张锦伦在收到该《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交纳相关诉讼费。期限届满后,原告未依法交纳相关诉讼费亦没有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未依法缴纳相关诉讼费亦没有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锦伦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佩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玲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