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1576号
原告:张锦伦,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侯承超,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潘伟璋,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吴汝红,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张锦伦诉被告潘伟璋、吴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1月22日依法向原告张锦伦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原告张锦伦在收到该《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交纳相关诉讼费。期限届满后,原告未依法交纳相关诉讼费亦没有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未依法缴纳相关诉讼费亦没有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锦伦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佩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玲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