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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张民初字第443号

吴洪明与蒋云、王建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3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洪明,蒋云,王建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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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张民初字第443号原告吴洪明。被告蒋云。被告王建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北路62号。负责人黄建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洪明与被告蒋云、王建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洪明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洪明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洪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洪明负担。

审判员 吕 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钱重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