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特37号申请人王甲,****年*月**日出生。被申请人王某某,****年*月**日出生。
申请人王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某某死亡一案,申请人王甲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
审判员 赵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蒋萌 来自